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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汉寿县乡镇卫生院考试陈仕田超计划生育
来 信 人: 肖辉 来信日期: 2012-11-15 信件编号:
信件内容: 陈仕田 身份证:432423197402027653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已婚 1994年3月1日政策内生一子 2004年12月1日政策外生一子,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参加汉寿县乡镇卫生院考试被录取,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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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处理进度:

处理单位:县信访局

处理时间:2012-11-27

处理状态:处理完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经查,陈仕田夫妇于1994年10月8日合法生育一女,又于2005年8于22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系男孩,该生育行为当时认定为政策外生育。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通知指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2003年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授权,作出了常德市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5年时间内,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可以有条件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常德市的生育政策与全省的生育政策接轨,全面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陈仕田夫妇系农村居民,第一个子女系女孩,于2005年8月22日生育了第二个孩子,2008年1月1日前,我局认定陈、周夫妇所生第二个子女系违法生育是正确的;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规定,陈仕田、周林立夫妇所生的第二个子女则不能认定为违法多生育性质。故此,陈仕田不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影响,可以招聘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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