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bet36体 >> 政民互动 >>领导信箱 >> 内容页

信件查询

所有类型

来信情况:
信件主题: 关于农村土地问题
来 信 人: 李荣 来信日期: 2017-10-19 信件编号: 201710191147501989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 ? 我是大杨镇一组村民,我们组去年有一户孤寡老人去世,已在村里销户。想了解其留有的土地,是否有政策重新分配给新增人口的那些户头。另本组有许多人口外迁和人口减少的户头和新增人口的户头,也是否有重新调整土地的政策。

评价:
办理情况:
处理进度:

处理单位:电子政务办

处理时间:2017-10-27

处理状态:处理完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辰阳街道回复如下:一、关于孤寡老人去世后的土地问题
信访件中所指“孤寡老人”系我街道大杨镇社区一组居民廖腊秀。二轮承包期间,全家四口人(老伴朱国华2012年去世,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共享有承包土地10.66亩(其中旱土5.63亩、渔池2.41亩、林地2.62亩)。廖腊秀去世后,加上两个女儿在嫁入地享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社区集体有权收回该户的承包地作为社区机动地面积。
二、关于外迁、死亡和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
外迁人口的承包地按《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迁入小城镇落户的,集体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二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地;三是迁入异地农村的,若其在迁入地享有了承包土地,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地,否则,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死亡和新增人口按照规定“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执行。
三、关于能否调整土地的问题
《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街道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我要评论: 更多评论
  • 用户:
  • 评论: *
  • 验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