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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位名称 办理/来信
- 1县信访局3897/5167
- 2电子政务办84/304
- 3县政府办公室54/278
- 4县公安局29/65
- 5县教育局22/58
-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9
所有类型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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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关于农村出嫁女承包土地问题 | ||||
来 信 人: | 陈艺 | 来信日期: | 2013-03-19 | 信件编号: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县领导: 我是汉寿县县龙阳镇人,我妻子聂红 身份证号430722198601203704 户口所在地是汉寿县龙阳镇聂家湾组5号。 于201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户口未调出,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还未接受户口迁移,且我家一直未承包土地。 现村委会以该女已出嫁为名,剥削其在聂家湾组承包土地的权利。由于该组(聂家湾组)位于汉寿县城郊区,承包土地正在被开发征收,村委各社员能从中获得土地征收补偿。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社员联合排挤该出嫁女(聂红)。村委个社员的决定让我们永远的失去土地,这是明显对农村妇女的歧视,集体侵占个人权益的行为。 希望县领导能主持公道正义,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谢谢! | ||||
评价: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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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进度: |
处理单位:县信访局 处理时间:2013-03-29 处理状态: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来信人您好:经调查,聂家湾组现有居民户47户,与聂红情况相似的共有7户(含聂红),根据村规民约以及村民自治条例,村支委组织召开了群众大会,经群众表决,百分之九十以上群众不同意此7户人家分田土,其余6户人家均无异议,仅聂红家不同意此分配方案,为了维护村民自治成果以及保护村民权益,不能对聂红一家开此先例,故聂红家无田土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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