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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位名称 办理/来信
- 1县信访局3897/5167
- 2电子政务办84/304
- 3县政府办公室54/278
- 4县公安局29/65
- 5县教育局22/58
-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9
所有类型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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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配偶及子女户口 | ||||
来 信 人: | 才先生 | 来信日期: | 2016-11-07 | 信件编号: | 201611070955065712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 ? ? ? 您好!我是龙阳镇岭湖村人(农业户口),爱人是本县蒋家嘴镇人(非农户口),2001年在蒋家嘴结婚,但户口没有合并,次年小孩出生,户口上在我爱人名下,之后我们外出广东打工直到现在,如今想回老家龙阳镇发展,所以想把爱人和小孩人的户口都转在和我一起,但又听说非农不能转农业户口,我这种情况不知怎样办理,请贵局领导告知政策和操作程序,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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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 满意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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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进度: |
处理单位:电子政务办 处理时间:2016-11-14 处理状态: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来信人: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县公安局回复如下:我局人口大队民警已经与才先生取得了联系,了解其具体情况并告知其解决办法。对于才先生咨询情形属于户口管理中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当事人可按所附政策要求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附:《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中迁移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第四十一条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或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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