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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2012年退伍士兵的地方补助发放问题
来 信 人: 姚文 来信日期: 2013-11-10 信件编号:
信件内容:   希望各位领导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是北京退役士兵。   尊敬的给位领导你们好,我是2004年入伍的一名农村籍士兵,2012年年底复原回家。   根据国家新出台的规定,各省以做出了相应的政策,为什么我们湖南汉寿还没有呢?以下是四川的政策规定。。   四川出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   【http://www.newssc.org】 【 2012-09-26 05:57 】 【来源: 四川日报 】   推荐阅读   按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 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收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发放对象主要包括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每年按照总水平每名退役义务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标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接收安置人数,对各地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各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数由省民政厅审核认定,省财政厅按省民政厅审核认定的人数计算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通过补助资金开户银行拨付至退役士兵的银行账户上。通知要求,2012年地方经济补助应于9月底前发放完毕。2013年起应于当年6月底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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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处理进度:

处理单位:县信访局

处理时间:2013-11-21

处理状态:处理完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咨询关于2012年退伍士兵地方补助发放问题,回复如下:根据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常德市研究决定,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给予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服役一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目前,县民政部门正按此标准造了预算,并已报告财政部门,待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下拨到乡镇尽快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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