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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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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日期:2017年11月07日 09:11 阅读: 次

汉政发〔2017〕10号

汉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

决 定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棚改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所有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征收实施期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汉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汉寿县人民政府龙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汉寿县柳堤路棚户区改造征拆工作指挥部

八、征收现场联系人:冯爱国 15973636806

附件: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汉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汉政通告〔2017〕41号

汉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

通 告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棚改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所有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征收实施期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汉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汉寿县人民政府龙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征拆工作指挥部

八、征收现场联系人:冯爱国 15973636806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汉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补 偿 方 案

为做好我县“货栈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房屋征收范围

汉寿县“货栈棚户区”棚改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四至界限详见货栈棚改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规模

共需征收房屋约239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9575.95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90天(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汉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龙阳街道办事处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聘请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四、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政府令第10号);

(五)国家和省、市、县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房屋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县城区政府团购的商品房(团购的房源为5个楼盘,220套已在征收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

(一)被征收人采用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相关政策计算补偿金额,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用房的,由国有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和单位自管用房所有权人对现居住使用人进行安置补偿。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价值补偿,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补偿。先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征收县城区2013年7月9日之前建成,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按照房屋征收价值的100%给予补偿。

征收县城区2013年7月9日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住建等部门强制拆除。

(二)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约定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三)搬迁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为2000元/户。

(四)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

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补贴。

(五)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门店,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5%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50%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的,不予调整,仍按办公用房性质评估。

(六)相关补助和奖励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2.签约搬迁奖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具体按以下的标准执行。

(一)在规定的签约时间起,7天内完成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实际权益人3万元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时间起,第8天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实际权益人2万元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时间起,第9天起签约的,在2万元的基础上扣2000元/天,往后以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

(二)从签约之日起7天内搬迁的征拆户,给予被征收房屋实际权益人1万元奖励;从签约之日起超过7天没有搬迁的征拆户,不予奖励。

3.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可将房屋征收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单位,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片区单位划分情况应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5.县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符合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条件的,根据《汉寿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办法》购买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每户补贴3万元;相同条件对象,购买县城区范围内二手房的每户补贴1万元。

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当月起发放;

(二)申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住房的次序,按照订立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张。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

十、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二)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如遇政策调整,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汉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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