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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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日期:2017年08月11日 15:08 阅读: 次

填报机构: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90号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汉寿县鑫康大药房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MA4L17K050

李德贵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肠胃康保健贴20盒;3、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

2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8号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丰源大药房(鸭子港店)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MA4L148F35

李连俊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白翳明抑菌护理液 26盒;3、没收违法所得168元;4、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3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9号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汉寿县崇源堂大药房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3256596398

熊胜辉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汉草鼻乐3盒;3、没收违法所得133元;4、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4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5号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青春大药房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MA4L17N47B

黄生文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剩存的口琰舒宁口腔喷剂10盒;

3、并处罚款4000元。

?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

5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6号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心正大药房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MA4L5AQY1K

胡丽平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 没收剩存的鼻爽1号抑菌喷剂4盒;4、并处罚款4000元。

?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

6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7号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健波大药房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722000019871

?

李波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剩存的婴儿紫草软膏;3、并处罚款4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

7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91号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丰家铺乡立波大药房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L12746566X

?

张百川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元;3、没收剩存的Ear耳康滴耳液18盒;4、并处罚款4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

8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93号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万达药房崔家桥店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MA4L6JX40K

?

周万达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没收剩存的苗族鼻专家喷剂4盒;4.并处罚款4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

2017年 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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