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8月11日)
填报机构: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90号 ?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汉寿县鑫康大药房 |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MA4L17K050 |
李德贵 |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肠胃康保健贴20盒;3、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
主动履行 |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
? |
2 ?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8号 ?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
汉寿县丰源大药房(鸭子港店) |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MA4L148F35 |
李连俊 |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白翳明抑菌护理液 26盒;3、没收违法所得168元;4、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
主动履行 |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 |
3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9号 ?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汉寿县崇源堂大药房 |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3256596398 |
熊胜辉 |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汉草鼻乐3盒;3、没收违法所得133元;4、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
主动履行 |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 |
4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5号 ?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
汉寿县青春大药房 |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MA4L17N47B |
黄生文 |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剩存的口琰舒宁口腔喷剂10盒; 3、并处罚款4000元。 ? |
主动履行 |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
? |
5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6号 ?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
汉寿县心正大药房 |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MA4L5AQY1K |
胡丽平 |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 没收剩存的鼻爽1号抑菌喷剂4盒;4、并处罚款4000元。 ? |
主动履行 |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 ? |
? |
6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87号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
汉寿县健波大药房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722000019871 ? |
李波 |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剩存的婴儿紫草软膏;3、并处罚款4000元。 |
主动履行 |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
? |
7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91号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
汉寿县丰家铺乡立波大药房 |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L12746566X ? |
张百川 |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元;3、没收剩存的Ear耳康滴耳液18盒;4、并处罚款4000元。 |
主动履行 |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
? |
8 |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93号 |
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
汉寿县万达药房崔家桥店 |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MA4L6JX40K ? |
周万达 |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没收剩存的苗族鼻专家喷剂4盒;4.并处罚款4000元。 |
主动履行 |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
? |
2017年 8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