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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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日期:2017年08月18日 10:08 阅读: 次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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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汉寿县陈晨大药房  

? 址:汉寿县百禄桥镇居委会46?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DB7363133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MA4L15DT21  

企业负责人:龚跃红?? 性别:男???? 电 话:1378669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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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9, 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药房进行药品零售企业飞行检查, 在你药房货架上发现复方锌铁钙颗粒、慈航片、复方岩白菜素片三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你药房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局于2017720日立案,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你药房20168月购进1盒复方锌铁钙颗粒〔广东元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5051,产品批号:20150117,生产日期:20150122日,有效期至:20170121日〕,购进价格22/盒;于201676日在常德大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瓶复方岩白菜素片〔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2020299,产品批号:20150403,生产日期:20150403日,有效期至:20170402日〕,购进价格4.5/瓶;于20161024日、201714日在湖南名家医药健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购进15盒慈航片〔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969,产品批号:15070501,生产日期:20150703日,有效期至:201706月〕,购进价格2.7/盒。至2017719日现场检查时止,复方锌铁钙颗粒剩存1盒,销售价格27/盒,销售货值金额27元;慈航片剩存11盒,销售价格16/盒,销售货值金额176元;复方岩白菜素片剩存5瓶,销售价格5/瓶(其中1瓶已拆零剩存12粒,规格:30/瓶,折合价格0.17/粒,12粒价格为2元),销售货值金额22元;上述三种药品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25元。上述三种药品据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显示,均已超过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超过有效期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因慈航片、复方岩白菜素片在销售时是否过期,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不予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药房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龚跃红、质量负责人代红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发现了涉案产品;  

证据三、现场拍摄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8张、价格标签原件3张,证明涉案产品现场存放情况、标注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销售价格;  

证据四、扣押决定书1,?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证据五、对质量负责人代红军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涉案产  

品购销存情况;  

证据六、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湖南名家医药健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湖南名家医药健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销货清单照片及产品购销情况证明各1张,证明了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你药房的意见,你药房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788日向你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为汉食药工质监罚告201755号,你药房放弃了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你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药房仅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任一项且未发现该劣药对药品的药效和安全性产生影响,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结合一般行为处罚基准的相关规定,本局对你药房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锌铁钙颗粒1盒,慈航片11盒,复方岩白菜素片5(见《没收物品凭证》)  

2.处货值金额225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25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汉寿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汉寿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8021770001952384012开户行:汉寿农村商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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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 ? ? ? ? ? ?20178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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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C}<!--[if gte vml 1]> 汉食药工质监·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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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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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 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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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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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单项且属于性状、可见异物、水分、有关物质、PH值、溶液的颜色等项目,且不合格项目对人体用药安全未发现造成危害的;???   

2、仅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任一项且未发现该劣药对药品的药效和安全性产生影响的;  

3、药品成分的含量高于或低于标示量百分之十以内的;  

4、生产、销售的劣药为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中药除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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