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汉寿县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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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日期:2017年12月14日 16:12 阅读: 次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8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通过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一项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

2、为什么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政府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潜力活力,也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

3、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有哪些?

答: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4、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审查对象是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

5、如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答:(1)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机构设置、业务职能、人员配备等特点,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2)在增量政策措施制定(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3)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开展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

6、为什么公平竞争审查方式是以自我审查为主?

答:自我审查是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顺利出台、稳妥运行的基础。原因有三:一是我国政府部门繁多,出台的政策措施数量巨大,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来统一审查在目前是不现实的;二是“谁制定、谁审查、谁承担责任”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一旦出现问题是要追究最终审查者的责任;三是自我审查的效果未必不好,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更为了解,只要制度设计妥当,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结合。

7、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主要有四大类,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8、什么是增量政策措施?什么是存量政策措施?

答:增量政策措施是指《实施意见》正式实施之后制定的政策措施。存量政策措施是《实施意见》正式实施之前制定的政策措施。

9、对增量政策措施定期评估的工作如何开展?可通过何种形式进行?

答:政策制定机关每年要对上一年度的增量政策措施开展1次集中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上报。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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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阅读: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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