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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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日期:2017年09月20日 15:09 阅读: 次

填报机构: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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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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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小儿腹泻贴”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华兴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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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32571083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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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毅华

当事人经营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小儿腹泻贴”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没收剩存的小儿腹泻贴6盒;4、并处罚款6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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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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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洋淘湖益心国药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722MA4L17JE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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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映勋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没收剩存的万通筋骨喷剂8盒;4、并处罚款3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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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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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功能主治内容的非药品案

汉寿县国立大药房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

91430722MA4L58DEXW

张友清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功能主治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3、没收扣押的霸王虎黄金活络膏4盒;4、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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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汉食药工质监行罚〔201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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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

湖南德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汉寿会英店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30722MA4L28Y7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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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童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元;3、没收剩存的8盒苗山草本癣痒一喷净;4、 并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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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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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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